找法网网友咨询:我跟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05.11.18日到期,在当时签订合同时,在补充条款中规定有1万元的违约金(在公司期间没有接受过公司的有偿培训),因各种原因我不愿意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于2005年7月13日请假不去上班了,当时没有提出辞职是不想交1万元违约金,想等合同自然结束。但公司不承认我的请假手续,在公司内部发了文件通告认定我旷工,对我除名处理,并且停交8月份开始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通告的日期是8月2日,我是近日才从同事那里看到。
请问:
1、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现在是否可以自己补交保险?
2、补交保险是否需要原公司的认可?我是否还需要赔偿违约金?
北京朝阳区张立德律师回复:
1、您所在单位是否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如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则单位的除名决定不合法。
2、有无证据单位已批准你的请假?如无证据证明,则单位关于你旷工的说法有可能会成立。是否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看劳动合同如何约定。
找法网网友咨询:我在宁波一家网络公司上班,当初进去的时候老板承诺为2500月薪,正式工作后,老板在第一个月扣住了我半个月的押金1250,四个月后(昨天),我提出辞职,他说不同意,并说这样对公司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要求我退回全部四个月的工资,我不同意,他说一定要提出一个解决的办法,否则不让我离开公司,最后在僵持了几个小时后,我只能提出在不退押金和10月份工资的前提下,再补公司1000元的损失,也就是差不多3000元钱,并当场拿了我的银行卡去银行取了1000元钱,才让我离开公司。在公司期间我跟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而且公司上个月也有因为新来业务员因业绩不佳,而未发其一分工资,导致其主动辞职的情况。 对于这种问题我想咨询一下我该怎样拿回我的押金和工资?
北京朝阳区陈雷律师回复: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支付押金,单位克扣你半个月工资作为押金的做法违法。
因单位克扣工资而导致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不但无须支付违约金,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