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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宣武区所属居委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使用安置补助费的批复

2019-03-02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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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劳动局:你局《关于使用促进就业经费鼓励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在居委会工作的请示》(宣劳就字〔1997〕26号)收悉。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全社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促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

宣武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使用促进就业经费鼓励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在居委会工作的请示》(宣劳就字〔1997〕26号)收悉。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全社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促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开展,现就你区居委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享受安置补助费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居委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并将工作关系保持在两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居委会使用下岗待工人员试用期满后,由街道向你局写出申请使用安置补助费的报告。你局审核汇总后,持下列材料到市劳动局申领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申请;

  2.下岗待工人员的《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待工证》和居民身份证;

  3.居委会与下岗待工人员签订的任期协议书;

  4.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

  三、市劳动局接到申请进行审核后,于七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由区劳动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四、你局要对居委会使用下岗待工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附件: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局关于使用促进就业经费鼓励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在居委会工作的请示

  (1997年4月1日 宣劳就字〔1997〕26号)

北京市劳动局:

  随着企业内部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下岗待工人员日益增加。李鹏总理在参加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北京团讨论时指出:下岗人员中不乏有用人才,很多人政治素质比较高,文化素质也比较高,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可以成为街道工作的新力量,加强基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经我区政府研究,决定从家居宣武区的下岗待工人员中选择工作能力较强、素质较高的下岗人员从事居委会管理工作,对受聘在居委会任职人员,街道办事处与他们签订三年的任期协议。但根据有关规定,在居委会工作人员,每月只能发给170元的最低生活费,此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270元标准,不利于下岗待工人员在此岗位上重新就业。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参照《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居委会每安排一名领取了《下岗待工证》的下岗人员,并签订三年任期协议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工资补助费,由街道办事处在三年期间按月补贴。

  二、鉴于社会保险尚未覆盖到街道居委会,下岗待工人员在居委会任职后,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各项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缴纳。

  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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