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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3-01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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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整体规划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国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今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多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情况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体系。

  二、继续实施好高职院校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2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及早部署,做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去年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推进工作,取得实效。工作中,要以就业难度较大的高职院校毕业生为主要培训对象,兼顾其他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的同时,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并适当减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各地要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将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对接的长效机制。

  三、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岗信息,通过市、区、街道的就业服务场所向毕业生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就业信息服务。大中城市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组织供需见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要主动为企业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同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深入开展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高校,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要宣传市场就业的方向和有关方针政策,指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要将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和工资价位等信息送进学校,为毕业生择业和高校调整专业提供参考。有条件的城市可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了解求职现场和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及就业服务功能。对多次求职未成功的毕业生,要配合学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咨询指导活动。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对毕业半年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档案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配备相应设施,探索自助式计算机服务、远程网上招聘面试等受高校毕业生欢迎的服务形式。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加强创业培训师资、教材、培训机构等各种资源的技术支持,并与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相衔接,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减免收费、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七、积极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工作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企业和单位进行职业见习,使他们获得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做好推广工作。[page]

  八、搞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和社区,积极组织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对登记后的人员提供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要给予专门指导,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分类统计,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专门的统计分析。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牵头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与教育、人事等部门配合,研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要切实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就业服务的经费补贴政策,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解决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和见习补贴的资金来源。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请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数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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