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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2019-03-0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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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准确、及时、全面的反映我省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全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国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准确、及时、全面的反映我省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全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全省每次调查需抽取样本1.3万户,约4.5万人。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省级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调查样本只对省级有代表性。为满足市级需要,各市必须增加样本,增加样本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劳动力调查是一项长期的调查制度,调查员必须相对稳定,调查经费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四、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全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各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扩大样本的方案须经省统计局批准。各级统计部门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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