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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实也不应开除

2019-04-1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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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10月,我从同事刘××处得知,刘在承包该工程期间,送给该厂厂长季某现金5万元及其他折合价值3万元的实物。我就将该问题和其所掌握的其他问题,于同年1月17日和本厂职工古某联名写信,向区监察部门举报季某的受贿行为。监察部门核实后认为,我们举报信上反映的问
去年10月,我从同事刘××处得知,刘在承包该工程期间,送给该厂厂长季某现金5万元及其他折合价值3万元的实物。我就将该问题和其所掌握的其他问题,于同年1月17日和本厂职工古某联名写信,向区监察部门举报季某的受贿行为。监察部门核实后认为,我们举报信上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遂移送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区检察院侦查查明,我和古某举报季某受贿5万元是刘××故意捏造的(刘已受到刑事追究),检察部门决定对潘受贿一案决定撤销。潘受以我和古某“怀着个人目的,私自非法调查他人受贿材料,使其受到不应有追究”等为理由,作出开除我和古公职的处理决定。我和古不服决定,向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撤销对我和古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季某不服仲裁,区法院起诉。他称我和古怀着个人目的,私自非法调查他人受贿材料向有关单位举报,并对证人套供、诱供、串供,致使季某受到不应有的追究和伤害,造成本厂经济损失,同时干扰了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规定,作出对我和古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要求维持关于对我和古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我认为,举报是符合国家举报政策规定的,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的,并无不妥,而且造成举报部分失实是刘××故意捏造所致,我们无陷害季某之意。

读者 李可

李可读者:

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中国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控告和举报是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你举报厂长有受贿问题,但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内容失实,但从主观上讲并无恶意,没有捏造事实,不存在违法性。部分内容失实,是因为刘某为达到报复工程队长的目的,而不是你的有意捏造。厂长以此理由来开除你的做法不符合有关的规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和因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屡教不改,以及依法判刑的职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根据举报的情况看,并不具备被开除的条件,而只是行使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在行使这个权利时有些做法失当而已。用人单位和领导者、特别是那些被反映、被举报的领导人,应当襟怀坦白,分清反映人、举报人的真实动机,只要不是恶意捏造事实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即使反映、举报有失实,可能给企业或个人造成损失,也要严格分清界线,不能为了个人出口气而对反映、举报人采取过分的举措,而应当光明磊落用自己的大度树立一个企业领导人的人格魅力。

在此,阿华也要提醒那些疾恶如仇的读者朋友们,向领导机关反映上司的问题,特别是向检察机关的举报,要采取慎而又慎的做法,因为这毕竟关系到一个领导人的前途的大事,如果稍有不慎,目的达不到,反而可能被人抓住把柄而给自己穿小鞋。当然正如不少读者讲的那样,一个小小老百姓对上层的秘密很难掌握确凿的证据,只能从一些现象里发觉蛛丝马迹。以阿华的看法,在反映情况或举报时,一是要尽可能地掌握第一手的材料,如果没有第一手材料,也要做到二手材料的来源十分明确,如有可能,可以请提供材料的人写好旁证,以免将来被动;二是在反映和举报时的说法要尽可能地婉转,不要把话说得过死,要给自己留下充分的回旋余地;三是在反映或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时,不能忍气吞声,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作坚决的斗争,可以向反映或举报单位投诉和反映,要求他们给予保护,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直到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律讨个公道。

来源:《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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