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为服从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故,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