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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

2019-04-1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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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的最高工作时间标准和最低休息休假标准,并且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加班加点后要支付更高标准的工资报酬,正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人民群众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的最高工作时间标准和最低休息休假标准,并且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加班加点后要支付更高标准的工资报酬,正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支付更高标准的加班加点工资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对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权益得不到保障时给予补偿,并且促使用人单位尽量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保障其合法休息休假权益。基于这一精神,《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规定,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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