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小颖在一家制造型企业工作,春节前,车间主任对她说,企业接了一批活,需要人手加班。希望她放弃休息。小颖遵照主任的吩咐,春节期间连续在企业加班加点。可是,节后申报加班费时,却没有她的姓名。
小颖不解,便向人事部门询问。人事专员说,企业有规定,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表,小颖的加班纯属个人行为,没有征得人事部门的同意,所以没有加班费。小颖反问,如果不给她加班费,她完成了指标可否不上班或早下班?人事专员认为不可,他说企业有规章制度,即便提早完成了指标,也要继续工作,不上班或早下班,就作旷工处理。
小颖十分愤怒,却又不知道怎么处理。[解答]闵行区劳动监察大队长杨春华:如果企业有规章制度,明确加班必须经过人事部门确认,或填写加班申请,经有关人员批准方可加班,职工就应该遵守。
但在现实生活里,有的企业也会有章不循。拿小颖所在的企业来说,她的加班是车间主任要求的,且加班行为也确实执行了,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加班费。需要指出的是,职工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一定要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样,争议或纠纷才不会产生。
还有,职工加班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企业的派工单、出勤纪录、工作任务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