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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原因该如何证明

2019-05-14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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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员工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日趋增多。实践中,并非只要客观上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每月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还应当考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造成还是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在劳动争议中,鉴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签订的,公司可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劳动合同》文本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至劳动者所确认的联系地址,以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和诚信义务,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有效送达凭证,以备劳动争议发生后举证之用。同时,对于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后依然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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