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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也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9-05-11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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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原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

  劳动合同法原文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

  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固定岗换派遣岗、固定工换派遣工这种“卖猪仔”做法都将被劳动部门叫停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将固定岗位置换成“劳务派遣”岗位,将固定工变换成“劳务派遣工”这一被员工戏称为“卖猪仔”的做法都将被省、市乃至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叫停。在劳务派遣也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临时性岗位被确定为不超过6个月等一系列细化的规定下,留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也只有规范管理一条路可走。

  个案:劳务派遣合同只签3个月没啥不好

  阿晖是广州某银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天河分中心的一名普通销售人员,他告诉记者,自己从去年6月份找到现在的工作时,一进单位就跟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就写了3个月,公司负责人说,单位跟他们打过招呼,如果员工表现令人满意,这纸合同就自动生效,一直延续下去,不用再次到公司重签。如果期限满了之后,员工跳槽或单位不满意,这份合同就直接中止了。”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阿晖说,营销分中心一般新招的员工,都不是跟单位直接签,而要先跟人力资源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起码要经过半年或以上,业绩考核合格后,特别优秀的员工才有机会直接跟单位签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阿晖认为,单位采取这种形式,在用工上更加灵活,“做营销流动性很大,很多人做不到2个月就走人了,劳务派遣阶段是单位和员工相互选择、相互观察的缓冲期,我一开始也不知道自己做这行合不合适,当时心想,如果不合适要走,几个月的短期合同对我们也有利。”

  专家建议:劳务派遣工应看清合同上的身份

  相对于企业而言,劳务派遣工并不是不能使用,而以劳务派遣为主业的人力资源公司也并不是没有市场,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首先是需要选择好一个公司,签订好一份三方协议,这才是最为关键。广东省与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解释,“因为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签的是民事合同,适用于合同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因此需要好的合同控制风险。”否则用工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就是:工资给了派遣公司,可派遣公司逃匿了,钱被卷走,最后自己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他首先就要弄清自己的一个身份,弄清自己的雇主是谁。在现实中,许多被派遣劳动者本身都不知道自己是劳务派遣,更不清楚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条款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还应该明确自己具有哪些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就具备有几乎同样的权利,例如:参与工会的权利(包括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同工同酬的权利、相同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等。

  劳动部门:派遣公司也要按法律进行规范

  日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不符合使用劳务派遣条件的岗位,今后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劳动者,要改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据其透露,《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最新答复意见,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目前不少企业在一些长期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但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还未到期。对此,林景青表示,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理顺用工关系。如果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条件的,用工单位要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就要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继续使用的,则要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对于退回的员工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劳务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不允许因此大规模裁员;在劳动者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还要照发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因“没有用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指标”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林景青指出,相关企业及其主管单位今后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用工指标、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定额指标等作出调整,不应再以此为理由,在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条件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林景青表示,今后劳务派遣公司自身也要按法律进行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如果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派遣单位也必须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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