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刘某应该支付违约金

2019-05-16 03: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简介2002年刘某被聘为某发行公司的副总经理,月薪1万元。2002年3月刘某与某发行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劳动合同第28条约定:“合同期未满,乙方(刘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须向甲方(某发行公司)支付违约

案情简介

2002年刘某被聘为某发行公司的副总经理,月薪1万元。2002年3月刘某与某发行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劳动合同第28条约定:“合同期未满,乙方(刘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须向甲方(某发行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解除合同的时间距合同期满的月数计算,每违约一个月,赔偿金额为乙方被甲方正式聘用期间月收入的20%,总额依此累加,最多不超过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2002年9月刘某申请调离某发行公司,获得了批准。由于刘某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某发行公司要求刘某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6万元,刘某拒绝交纳违约金。于是某发行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依法仲裁刘某支付违约金,刘某在某发行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诉后,提起反诉。刘某在反诉时称在2002年5月1日加班1天,但某发行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5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某发行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违法在先,刘某有权随时通知某发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对于刘某的反诉,仲裁委认定因刘某当时并未向某发行公司主张过加班工资并提出异议,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此项请求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申诉时效,故对该反诉不予支持。仲裁委裁决刘某向某发行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6万元。刘某不服裁决,向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裁决,判决原告(刘某)不应向被告(某发行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加班工资,且原告在调离理由中亦未提及加班工资一节,故原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原告刘某支付被告某发行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刘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刘某以某发行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有权随时通知某发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没有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是因为时效的原因。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从立法意愿来看,本条中第三款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当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002年5月1日显然是法定休假日,某发行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刘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随时。对此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刘某在加班后的工资发放日应当知道某发行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知道此时其权利已被侵害,这个时间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刘某可以向瑞凯发行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如果瑞凯发行公司拒绝支付,刘某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刘某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申请依法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直接向瑞凯发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间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刘某都不需要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但在本案中,刘某在与瑞恺发行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没有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也不是因没有得到加班费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直到瑞凯发行公司因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违约金向仲裁申诉后,刘某才在反诉时提出支付加班费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也超过了申诉时效,因此丧失了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刘某因为时效的原因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承担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这说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劳动者应当重视关于时效的有关条款,应在时效保护范围内主张自身的权利。否则,时效一过,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534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