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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019-12-1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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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很多大学生初入社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曾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往往事后才发现自己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这时候才想起来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权利,那么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这类问题是大家最容易碰到的,希望借此可以帮助大家规避风险。

  一、试用期有多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逃避责任。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再行缴纳;仍然不能规避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全部内容,用人单位出于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考量,约定试用期以考查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无可厚非,但是仅仅只是签订试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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