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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2015-12-2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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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情形: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使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

  【案例】

  在一家单位工作了10年,能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年来,这个问题让很多企业老员工困惑。

  “在这儿工作这么多年了,说不要就不要了?”顾先生2003年8月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先后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约定顾先生从事后勤工作。

  去年7月3日,公司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顾先生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去年7月18日,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声明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顾先生不服,于去年8月22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公司答辩称:虽然顾先生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年,但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没达到10年标准,公司不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本案例中,顾先生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应从其初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顾先生可选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仲裁委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工会提示】

  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情形: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使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

  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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