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如此详细引述两份判决书的原文,是想说明,本案的引人关注之处在于:两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基本相同、适用的法律几乎完全一样的情况下,作出了赔偿数额相差如此之多的不同判决。对于受害的女大学生而言,究竟1万元还是25万元才可能补偿其损失?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数额显属过高”,标准是什么?究竟1万元还是25万元算得上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同样的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1万能补偿还是25万能够补偿呢?在考虑这样的判决结果对原告的影响以外,是否还应当考虑对被告以及潜在施害人的影响,是否应当考虑在作出判决后有没有人会故意引诱他人对其进行搜查而获得赔偿金,甚至是否会有人不惜在商场滑倒自损身体而向商场请求赔偿?(注:1998年4月14日,来京旅游的山西运城地区垣曲县新城中学教师高河垣在北京新东安市场的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购买《去向法庭》一书(法律出版社出版),后发现该书第216页至249页严重缺失,遂从住处乘公共汽车前往退书,并要求书店赔偿他为退书往返乘车花费的一元钱交通费。书店营业员说:退书可以。要车钱,我们这里没这个规矩。高河垣认为:“一元钱交通费是实实在在的一个经济损失,完全是对方造成的,而在整个过程中我并没有错,这钱凭什么要我来付?”于是高河垣将诉状递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9月7日,一审法院判原告高河垣胜诉,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退还高河垣购书款19.6元,同时赔偿原告退书损失的1元钱交通费及诉讼期间所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807元,共计赔偿808元。现在就有借高河垣案趁火打“劫”者,北京大兴一消费者在高案公诸媒体后,说他在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购买的图书、光盘质量也有问题,并要求退换并补偿往返车费。我们生活在商品社会中,很难避免因商品问题引起的纠纷。按现行法规,对消费者的附带赔偿并没有严格的明文法律依据,若放任消费者任意索赔,则会给生产者、经营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势必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冲击,不利于稳定社会的经济秩序,有失法律调节社会各方面经济关系的准则,而且在实际执行中有极大的可操作性。如哈尔滨或南京的消费者到北京买了特产,回去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怎么处理?是赔偿消费者的长途汽车费还是火车费?若西藏的消费者来北京购物回去后发现质量问题是否要赔偿飞机票?如果异地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明知有问题而不更换,过一段时间借更换索赔之机再来怎么办?参见南峰:“法官难断一元案——专家呼吁《消法》修改刻不容缓”,《今日信息报(信息市场报)》,1999年1月13日。)前述黄科生、王玉方一案,一审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灵山管理中心给付黄科生、王玉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过高”,将其调整为8万元。(注: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民初字第1261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民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但无论12万元,还是8万元,皆无让人信服的理由。这正如前文提到的,从受害人的角度试图确定精神痛苦值多少钱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努力也是徒劳。当然,并不能说这方面的探索是无意义的,至少,可以告诉后来者:此路不通。[page]
引言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侵权法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但是,人们一般认为,损害赔偿的难点集中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实际上,计算给他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的困难并不比计算给他人造成精神方面痛苦的赔偿更容易一些。后者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一个针头从加害人角度着眼,确切地说是着眼于对加害人或者潜在加害人行为的预防上。基本思路是,通过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给潜在的加害人一个价格,通过这个价格,让潜在的加害人产生进行预防的激励。
很明显,这种思路首先将人身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于对损失发生的预防方面。对损失的预防应当成为侵权损害赔偿的首要功能。首先,身体和生命源自父母,对每个人都极其宝贵。一旦事故发生,失去的真的永远不可能再有。与健康和生命相比,钱算什么呢?因此,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使每个人都能够避免事故的不幸,真正地从制度上保护每一个社会主体。当然,将事故彻底消灭是不可能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如果试图将事故彻底消灭,需要过高的边际成本,消灭事故所付出的成本之高一方面可能抑制该努力的不可实现,另一方面,即使能够实现,所付出的成本将比该事故发生后的预期损失还要大,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的不发生将要比事故的发生付出更多的成本。(注:参见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指导教师魏振瀛教授。)但是,至少可以通过制度…
激励,使事故以尽量小的、社会可以接受的概率发生。其次,当预防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该事故的社会成本最小。我们将达到边际收益时的边际预防成本定义为x*,当加害人采取最佳预防x*时,事故的社会成本最小。因此,着眼于加害人的预防行为,还可以节约社会成本。
当加害人采取最佳预防x*时,预防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种均衡主要是通过事故发生概率的降低来实现的。用汉德公式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当B=PL时,事故的成本最小。
汉德公式是法律经济学中一个非常著名的公式。它起源于美国法官汉德(LearnedHand)的一个著名的判决。(注:现有的中文著作和文章中,已经有不少关于汉德公式的论述,但是详细研究者甚少,有些在引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错误。)
在美国诉卡罗尔拖轮公司(注:UnitedStatesv.CarrollTowingCo.,159F.2d169(2dCir.1947))一案中,涉及的事实发生在1947年冬天因战争而繁忙的纽约港。当时有很多驳船(barge)用一根泊绳系在几个凸式码头边。被告的一只拖轮被租用将一只驳船拖出港口。由于驳船上没有人,为了松开被拖的驳船,被告拖轮的船员就自己动手调整泊绳。由于没有调整好,脱离泊绳的驳船撞上了另一只船,连同货物一起沉入了海底。驳船船主以拖轮船主存在过失而导致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拖轮船主认为,当拖轮的船员在调整泊绳时,驳船的船员不在该船上,因此,驳船的船员作为驳船船主的代理人,具有过失。
引言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侵权法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但是,人们一般认为,损害赔偿的难点集中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实际上,计算给他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的困难并不比计算给他人造成精神方面痛苦的赔偿更容易一些。后者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一个针头汉德法官认为,既然每只船都可能冲出泊位,如果冲出泊位的话,它便构成对周围船只的威胁(menace),船主预防损害发生的责任,在类似的情况下,是三个变量的函数:(1)船只冲出泊位的概率(probability)(可能性);(2)因此产生的损害(injury)的程度(gravity);(3)充分预防(precautions)的成本(burden)。用数学的语言可以使这样的概念清楚地表达出来:如果用P表示概率;用L表示损害;用B表示预防的成本;过失责任(liability)就取决于B是否小于L乘以P:即B
汉德法官在本案中提出的数学公式,被称为汉德公式(theHandformula)。
汉德公式中,B,即预防的负担,是避免事故的成本;L,即如果事故发生的损失,是事故本身的成本;P是事故发生的概率。P乘以L(P×L)——如果发生事故的成本,被乘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即事故的预期成本。
事故的预期成本——即P×L,汉德公式右边——可以被看作避免事故得到的收益。如果一个人支付了B,预防的负担或者避免事故的成本,该人将会产生一个利益——即预期事故成本的避免。汉德公式是成本-收益规则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简单应用。过失意味着没有去避免一个事故:避免该事故的成本要小于避免的收益。(注:波斯纳:《侵权法案例和经济分析》(RichardA.Posner,TORTLAWCaseandEconomicAnalysis),(1982)Little,BrownandCompany,pp.1-2.)
因此,当B=PL时,事故的预防成本等于了预防的预期收益,预防的边际成本等于了边际的收益,效率是最高,事故的社会成本最小。
我们将这一过程颠倒过来。首先确定某一类事故,比如车祸在某地某段时间发生的社会可以接受的概率,即确定P的值,然后再确定达到该P值需要多少预防成本,即确定B的值,当P和B的值都确定后,根据汉德公式,可以很轻易地得出L的值。L就是某一事故中加害人应当赔偿给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数额。
由于L的值是由B值决定的,而B即预防成本x.当B=x*时,表示加害人投入了最佳的预防,此时事故的社会成本最小。对于加害人而言,当BPL时,尽管加害人没有过失,不需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他投入了太多的预防成本,产生社会成本的浪费。只有当B=PL时,即B=x*时,是加害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所允许的预防最小值。x*是一个门槛,低于这个门槛,加害人需要承担其行为产生的所有社会成本,加害人会尽量避免这种结果;超过这个门槛,加害人尽管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他原本付出更少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所以加害人会追求B=x*的预防,——而这正是我们的制度所追求的,因为当B=x*=PL时,事故的社会成本最小。事故的发生达到了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
引言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侵权法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但是,人们一般认为,损害赔偿的难点集中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实际上,计算给他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的困难并不比计算给他人造成精神方面痛苦的赔偿更容易一些。后者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一个针头[page]这种结果也暗示:事故是不可能彻底消灭的。说明这一点似乎很残酷。但是,这是事实。因为某些事故是产生该事故的行为所必然带来的,而这些行为又是社会需要的。要消灭事故,就必须消灭产生该事故的行为—&m…
h;而这是不可能的。这一思路最大的难点在于确定P的值。但是在许多情况下,P的值是可以确定的。保险业赖以生存的一个基本数学定理就是所谓的大数定律。这一定律认为,在个人看来是随机的、不可预言的和不可靠的事情在一大群人中会变成确定的和可以预言的。例如,我们当中的每个人凭自己的力量都很难想像我们的家里发生火灾的概率大致是多少,或者在火灾事故中最可能的损失范围大致是多少。但是,就一个城市或者全国的全部人口而言,火灾的发生率是有规则的,足以使留心这类较大信息束的人都能够轻易地确定这些概率。对保险公司而言,使可保事件的概率更准确的方法之一就是,按样本越大概率越可靠的原理设法扩大保险的样本。(注:“我的当事人是幸运的,受害者死了。”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84-85页。)
即使在P值不容易确定的场合,一方面,这种局面可能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而逐步改善;另一方面,或许,思维方式的改变可能具有更大的意义,而这正是本文所刻意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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