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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会有哪些问题呢?

2017-03-2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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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是有一定的期限,之后需续签的,即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续签会有哪些问题呢?

  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续签?

  (一)含义: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如果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续签的条件: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初次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二、结合案例:

  (一)案情简介

  张某等30人自2001年开始先后在某中学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自2008年2月开始,学校将张某等30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个人。2008年后双方曾多次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2016年8月31日。2016年8月15日,学校通知包括张某等人在2016年8月31日前与学校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视为自动离职。2016年8月31日后,张某等30人以学校没有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延长、工作待遇降低等为由拒绝续签,并自行离开学校,随后申请仲裁。他们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以双方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学校支付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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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处理

  学校提交了通知,证明已经公开通知张某等30人续签劳动合同,是张某等30人自己不愿意续签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因此依法不应该存在经济补偿金,且其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但张某等30人一致表示学校提供给他们的劳动合同是空白的格式文本,没有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仲裁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学校支付张某等30人经济补偿金,张某等30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案件评析: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其中的焦点问题需要明确

  1、经济补偿是否应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学校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续订劳动合同是在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标准的基础上,相反劳动者一方倒提供了工作时间延长、待遇降低等证据,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2、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限期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本案中,劳动者提交了2015年与学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他们自己选择了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2010至2014年期间,虽然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张某等30人提起追索二倍工资的申请时显然超过了仲裁时效,因此不予支持。

  3、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该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且应当由用人单位以单位名义为劳动者办理,而不是将社保费用随工资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也是用人单位的“避雷区”。从以上案例我们能看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例如工作时间、工作待遇、休息休假等),并且只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才能避免及减少因劳动纠纷而带来的经济补偿方面的损失。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连续两次以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尤其是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分辨是否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人成本,或与劳动者协商不缴,或用人单位阶段性缴纳,或将社保费用随工资发放由劳动者自己缴纳,这些行为均因与法规相抵触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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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了确保符合上述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把握好确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讨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时间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此外,即使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就此简化程序,否则,当出现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需时间跨过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时,即进入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阶段,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转为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的代价是不一样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订,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续订手续办理完毕。 3、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法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不得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况。例如,女工“三期”期间、劳动者处于医疗期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 另外,如果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通过平等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约定作出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予以明确。在些,公司重新修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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