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公司向新来的员工收取押金合法吗?

2016-03-16 15: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找到一份新工作的时候,很多劳动者都存在这样的心里,对新公司的要求言听计从,往往被要求交各种押金或是其他抵押作为担保。那么,公司要求交押金的行为合法吗?有何依据呢?我们一起看下文!

  在找到一份新工作的时候,很多劳动者都存在这样的心里,对新公司的要求言听计从,往往被要求交各种押金或是其他抵押作为担保。殊不知,公司这样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是违法行为。

  案例:邓女士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为防止邓女士中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曾收取过邓女士5000元押金。在邓女士合同期满离职之时,由于一时没有找到押金收据,而公司坚持必须凭收据退款,以至于未能办理退回手续。后来,邓女士又因在另一单位工作较忙,加之距离较远而一直没有办理。近日,邓女士借出差之际,曾持找到的押金收据要求公司退款,但公司以邓女士离职已超两年,当属“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找法网合作律师解析称:

  首先,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和《合同法》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退回押金并不受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即押金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劳动者有权随时索要。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537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