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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赔偿该不该减少一个月?

2019-05-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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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公司的客服经理李某在2008年时来到了新公司,入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而且公司也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但三个月后李某和公司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共识。不过双方就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发生了争执。2008年新年伊始,某信息咨询公司招聘了李某担任客服部经理,与

  某公司的客服经理李某在2008年时来到了新公司,入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而且公司也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但三个月后李某和公司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共识。不过双方就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发生了争执。

  2008年新年伊始,某信息咨询公司招聘了李某担任客服部经理,与他口头约定试用期限3个月。李某投入工作后,人力资源部一直没有通知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0日,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李某提出转正申请,公司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同意了,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协商中,双方就法律对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产生不同理解。李某认为,一个月的期限是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跟双倍工资的赔偿没有关系,双倍工资的计算应自入职之日起;公司则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公司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在这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双倍工资应当自李某入职满一个月后起算。

  李某与公司的理解似乎都有道理,法律对此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双倍工资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满一个月后起算。理由是: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就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完成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的时间;其次,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后,劳动者可以就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一个月的期限为双方协商提供了时间条件;再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讲,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面决定都不能达到预期法律效果,在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仅仅追究用人单位一方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超过一个月期限后的劳动时间计发双倍工资。 但是,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法律所给予一个月的时间期限,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新入职的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以外,其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续签劳动合同,都不适用此一个月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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