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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用人单位需主动

2019-05-1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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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7月代某应聘到木业公司,任机加工车间主任一职,但公司一直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代某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同年12月,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代某无奈之下只好辞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拖欠的5000元工资以及2万余元的双倍工

  2009年7月代某应聘到木业公司,任机加工车间主任一职,但公司一直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代某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同年12月,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代某无奈之下只好辞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拖欠的5000元工资以及2万余元的双倍工资。

  到公司上班没签合同

  据介绍,2009年7月代某应聘到木业公司,任机加工车间主任一职,但公司一直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代某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可到了2009年12月份,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去年1月31日,见公司一直拖着不发工资,也不签劳动合同,我才提出辞职离开公司。”代某说,去年4月,他向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随后作出裁定:木业公司支付给代某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工资5000元,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元。

  面对此裁定,木业公司提起诉讼,“代先生当初进入工厂时,就要求是以临时工的方式干,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木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称,但木业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平度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与裁定相同。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昨天市中院的二审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支付1.6万元的和解意见。

  单位应主动签订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市中院民一庭审判长赵建介绍,从2000年以来,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上涨速度更明显。“2000年,市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只有200多件,2010年数量就达到了2500件,全市达到了15000余件,”赵建介绍说。

  “现在确实存在一些务工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让单位将应交纳的保险费交到个人手中,觉得这样更实惠。”赵建告诉记者,这样只是一时的实惠,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出现拖欠工资、工伤等问题时,劳动者维权很难。现在,山东省内的社保可以异地转移,这方便劳动者变换工作地点,劳动者可以不必担心社保转移的问题。

  针对此案,赵建提醒用工单位,应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就考虑到用工单位比个人更强势,为了平衡这种关系,将大部分举证责任交给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如果说个人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提交证据。而且,即使举证成功,证明了个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就要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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