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的几个月,将迎来大学毕业生求职及用人单位“校园招聘”的高峰期。在此,我们以实例来帮助大家应对用人单位合同里的猫腻。
案例: 应聘登记表不等于劳动合同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来到欧阳萍所在的大学招聘文秘,欧阳萍觉得该工作很适合自己,遂根据招聘人员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内容包括其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三天后,公司电话通知欧阳萍被录用了。5月15日,欧阳萍即正式进入公司上班。谁知仅过了两个月,因公司领导私下想用亲戚替换她,而要欧阳萍走人。欧阳萍认为公司并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愤然提起了诉讼。
点评: 法院并没有判令公司留下欧阳萍,因为虽然有着应聘登记表,但公司与欧阳萍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公司为了了解欧阳萍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欧阳萍根据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并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其内容亦仅仅涉及有关欧阳萍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可这些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双方虽具有录用与被录用的意愿,但应聘登记表并没有涉及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不意味着彼此就权利、义务进行过磋商,更不等于公司与欧阳萍就劳动用工事宜达成了合意,因而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