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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程款结清后再支付工资是无效约定

2012-12-2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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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3月,蒙阴县某装饰公司承接一装饰项目,施工队长以公司名义招用张某等6人从事该项目工作。该公司和人都签订了一份以完成该装饰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600元,待装饰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后因装饰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一直支付该装饰款,该公司

  2011年3月,蒙阴县某装饰公司承接一装饰项目,施工队长以公司名义招用张某等6人从事该项目工作。该公司和ÿ人都签订了一份以完成该装饰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600元,待装饰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后因装饰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λ一直δ支付该装饰款,该公司也δ支付张某等6人的工资。2011年6月,张某等6人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该装饰公司支付张某等6人2011年3至6月的工资38400元。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到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负责人称,欠发工资属实,但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发包单λ至今δ能结算装饰款,所以暂时不能支付张某等人的工资。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5条、第26条、第30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λ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λ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Υ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该装饰公司与张某等6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工资”属无效条款。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讲明法律后,该公司支付给张某等6人2001年3至6月的工资3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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