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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应否赔偿培训费

2015-07-0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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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其应尽的义务,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而不应由劳动者支付。

  2014年7月,陈某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与陈某续签4年合同,陈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为他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公司提出,若陈某不续签合同,必须支付公司3万元培训费,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双方争执不下,陈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

  应否赔偿培训费

  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7月到期,到期后陈某未再与公司签订合同,现陈某已与另一家单位达成合作协议;陈某与该公司的合同中未约定有关培训费的承担事项。仲裁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陈某不愿与原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原公司不应通过不办理手续等手段强迫陈某签订。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其应尽的义务,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而不应由劳动者支付。仲裁庭最后裁决:该公司的要求不能成立,必须为陈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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