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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2019-05-12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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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基本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基本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结构

      (1)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4)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

      (5)劳动纪律和政治待遇;

      (6)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 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

    合同的订立方法

      1、原则《劳动合同法[2]》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签订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种,分别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

      原则有

      1、亲自履行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行为有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和单方不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有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或废止;

      2、用人单位转产或调整、改变生产任务;

      3、用人单位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5、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况。

      程序有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终止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而客观情况指的是,合同终止情况的发生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不能事先预谋的。因而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观因素,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page]

      根据合同法有关原理,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根据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可以是: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如劳动者因私人事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丧失某种专业资格的。如从事食品饮食类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将劳动者患慢性传染病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又如劳动者的工作职能就是开车,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被吊销驾驶执照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哪些事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page]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中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

    合同样本(全员劳动合同)

      样本一: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page]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3.

      4.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盖章或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注:签订本劳动合同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样本二: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注: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page]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

      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page]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障合同的有关法规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例外。劳动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从签订之日起无效,必须重签。按规定,签合同以后,用人单位就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4],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对于不签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补签或施以处罚。对于不签合同的一方,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向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签合同,造成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应充分重视合同的作用。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更要勇于向法律寻求帮助和保护。

    2008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数据

      2008年7月01日:台湾最低工资是1万8台币 4000人民币

      2008年7月01日:1香港由每月3480元增加至3580元

      2008年7月01日:深圳特区内1000元 特区外为900元

      2008年4月01日: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到960元

      2008年2月20日: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从780元调整为860元

      2008年7月01日:6月30以前,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

      2008年7月01日:杭州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提高到850元

      2008年4月01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20元

      2008年7月01日: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从730元上调至800元

      2008年7月01日:大连最低工资标准从730元上调至800元

      2008年1月01日:成都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哈尔滨最低工资标准590元上调到650元

      2008年1月01日:长春2008年最低工资650元

      2008年1月01日:沈阳规定最低工资600元

      2008年1月01日:济南2008年最低工资760元

      2008年2月01日:河北 2008-2-1年最低工资680元

      2008年1月01日: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680元

      2008年1月01日:西藏分别调整为630元、680元、730元

      2008年1月01日:新疆800元/月、670元/月、610元/月

      2008年1月01日:西宁最低工资标准由460元调整为600元

      2008年1月01日: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300元调整为350元;

      2008年1月01日: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620元/月 从430元到620元

      2008年1月01日:西安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郑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安徽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福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南昌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贵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云南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青海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重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海南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广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湖南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武汉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左右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4、哪些情况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新规定。

      5、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6、关于合同期、试用期的新规定。

      7、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和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

      8、关于服务期、出资培训与违约金、赔偿金的新规定。

      9、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page]

      10、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新规定。

      11、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12、关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合并、分立的新规定。

      1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新规定。14、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1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16、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

      17、关于单位发包、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

      18、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新规定。19、关于办理退工手续的新规定。

      2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21、关于劳动者依法解除、违法解除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22、关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新规定。

      2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性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 

      2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手续的新规定。

      25、关于监督检查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

      动管理的影响。

      26、关于新法与旧法过渡、衔接和新法施行时间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

      动管理的影响。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签定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首先,几个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page]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规定,如果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合同期未满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试用期计算在工作时间内。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目前,这一培训方式仍在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期限为一年。综上所述,试用期与学徒期,或与见习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执行时应注意相互衔接好。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图书信息(一)基本信息

      书名:劳动合同

      图书编号:1676359

      出版社:中国法制

      定价:12.0

      ISBN:780226204

      作者:宋东

      

    劳动合同

    出版日期:2006-06-01

      版次:

      开本:32开

    图书目录

      合同期届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但其毕业后未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聘用期内擅自离岗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承包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交纳抵押金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证作为抵押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给予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其损失?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职工离职后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关行业的工作?

      劳动者如擅自解除协议须向用人单位偿付培训费用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是否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是否能用假文凭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未能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为由不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正常工作,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泄漏商业秘密,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劳动者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由自己承担责任?

      筹备期间的单位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提前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未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且又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事前未授权,事后也不认可,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么?

      劳动合同到期未终止,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存在?合同效力的确定,是否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密切相关?

      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续订劳动合同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厂长是否能够自己聘自己?

      职工擅自离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终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能否强行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常用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

    图书信息(二)基本资料

      书名:劳动合同

      图书编号:1305224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定价:10.0

      ISBN:780185517

      作者:赵汝琨

      出版日期:2006-01-01

      版次:1

      开本:大32开

    内容简介

      平日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谁都离不开谁,双方是“一家人”,可一旦起了纠纷,就成了一对“冤家”。但是,毕竟是用人单位财大气粗,劳动者势单力薄。有的用人单位不惜违背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利益,什么拖欠工资的、不给上“三险”的,甚至劳动者受了工伤就不闻不问的……本书为《法律帮助一点通一劳动者杈益法律保护专辑》丛书之一,是我们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好“武器”。[page]

    图书目录

      劳动合同概说

      1.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2.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3.劳动合同是怎样分类的?

      4.什么是格式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有何不同?

      6.什么是劳动关系,它有什么特征?

      7.如何防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8.人事档案是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吗?

      9.“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凭证吗?

      10.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它有哪些表现形式?

      11.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12.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2.劳动者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内容?

      4.聘任书是否相当于劳动合同?

      5.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6.怎样识别合同陷阱?

      7.劳动者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8.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9.工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哪些作用?

      10.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费用,劳动者该怎么办?

      11.用人单位能暂扣劳动者的身份证与暂住证吗?

      12.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13.已经执行学徒期、见习期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还须约定试用期吗?

      14.用人单位可以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吗?

      15.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16.用人单位单方决定提前转正有效吗?

      17.劳动者受胁迫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怎么办?

      18.劳动合同订立后可以解除吗?

      19.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要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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