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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姆时签个协议最保险

2019-05-09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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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妻子怀孕了,小杨因为工作太忙不能照顾她,双方父母年纪大了也不方便帮忙,小杨就想先请个钟点工照顾妻子。待孩子出生后,再找个保姆看护。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姜美玉律师提醒,以不同的形式雇请保姆或者钟点工,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双方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也会

 妻子怀孕了,小杨因为工作太忙不能照顾她,双方父母年纪大了也不方便帮忙,小杨就想先请个钟点工照顾妻子。待孩子出生后,再找个保姆看护。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姜美玉律师提醒,以不同的形式雇请保姆或者钟点工,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双方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也会有所变化。因此,采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雇主和保姆、钟点工都应该了解。

  情况一:通过家政公司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两种不同经营方式的家政服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

  如果小杨找的家政人员是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派遣到家里工作的,家政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可比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小杨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小杨家庭人身或财产带来任何损失,均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小杨通过仅收取中介费的家政中介公司介绍,家政公司仅提供保姆信息,收取信息费,其他事情公司是不管的。因此,雇主最好是与家政人员之间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情况二:自己找

  小杨自己找钟点工或保姆,按照约定为用工方(小杨)提供家政服务,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最好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平等协商钟点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违法违约行为和处理办法,然后签订协议。

  姜美玉提醒,不管是何种关系,在不违反善良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与家政人员签订一个协议,是最稳妥的做法。例如,有的人本想让保姆干一年的,但后来因有亲戚可帮忙,雇请的时间便缩短了,在双方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若可以列明“解约时间可以有弹性”或“不得随意解约”,那么日后双方都可避免许多纠纷。

  事实上,不仅是雇请保姆或者钟点工,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你给钱,我干活”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为此,姜美玉列举了她与同事碰到的一些案例,来说明各种不同的用工关系。

  案例1:黄燕原在一家外国公司驻广州代表处任采购员,入职之初,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后因工作中的一些矛盾,代表处单方面提出了终止服务合同的继续履行,并要求她在接到离职通知之日起马上离开代表处。为此,黄燕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代表处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她,应依照劳动合同法按月均工资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2.由于代表处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向黄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按应付的金额100%加付赔偿金4万元;3.工作期间代表处未为其缴纳的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代表处的代理律师答辩认为,双方所签的服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关于离职后的补偿金的支付,应依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就不支付。

  提醒:受雇外国代表处最好比照劳动法签合同

  解析:雇佣合同VS劳动合同

  1.雇佣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在合同内容上约定双方有较大的自由;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国家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雇佣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合同法等,而劳动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3.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一般有一个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雇佣合同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

  姜美玉表示,由于外国公司于中国登记成立的代表机构(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人团体,代表处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在外国代表处工作的中国雇员和代表处的关系只是雇佣关系,中国雇员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最好比照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确定雇佣合同的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确定自己的权利。[page]

  案例2: 王志在一家大型的超市保洁部做保洁员工作有2年,由于两年来工资没有增加,自己也认为做保洁员工作前途不大,于是不打招呼擅自地离开了工作岗位。离开后,他认为自己什么补偿也没有拿,不合算,于是他又找到超市的人力资源部,要求超市给他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他的要求遭到明确拒绝,超市的答复是:王志仅仅是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到超市工作,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志想不通,我在超市工作了两年,为什么和超市没有劳动关系,我和谁才有劳动关系?

  提醒:与派遣公司签合同与超市订协议

  解析:王志与超市是使用关系

  姜美玉认为,超市的做法没有错,在本案中,王志与超市、劳务派遣单位三者之间实际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第一个是王志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和负责各种社会保险;第二个是劳动派遣单位与超市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双方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在双方建立的是用人合同关系后,即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后,超市就必须支付用人费用;最后超市与王志签订的只是《劳务协议》,他与超市之间并不存在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使用关系。所以,他找超市要求补偿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由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有临时工工作的性质,所以王志与派遣单位一定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除了应该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必要内容外,还要载明被派遣单位的名称、派遣期限以及工作岗位等情况。在和超市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对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劳动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经济赔偿条件的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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