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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责任大

2019-05-09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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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最直接的证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时常会由于拿不出书面的劳动合同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最直接的证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时常会由于拿不出书面的劳动合同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等社会问题也成为了立法者的关注焦点。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强调了劳动关系的书面化,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面试时单位允诺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16日,32岁的王女士通过某广告有限公司各管理层领导人员面试,担任该公司财务部财务助理工作。据王女士介绍,面试过程中双方曾经口头商定,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底薪1300元。其间加班,公司给付加班费,出满勤给付满勤奖。入职后,作为3名财务之一的王女士几乎天天加班2-3个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其间王女士从来没有请过假,也没有迟到或者早退。

  工作两个多月后,单位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后,王女士并没有得到书面合同,公司没有给其办理入职手续,致使她一直没有考勤记录。2008年2月下旬,王女士得知公司公开向社会招聘并面试财务助理。王女士表示,2007年12月公司只发给她500元工资,2008年1月份工资公司拖延至2月26日才开出,而且金额与原定有差异,并以没有考勤记录为由,未发满勤奖和加班费。公司也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8年2月底辞职。

  员工辞职,与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双倍工资

  2008年2月28日,王女士以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由于王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未被受理。王女士遂起诉至用人单位所在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其每月双倍工资补偿。

  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单位用工已经超过一个月,但是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原告二倍工资。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类似案例大量涌现。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的法律后果均做了详细规定。

  1.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书面合同是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法》不承认口头合同效力。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周期,特别是大批招工时,很难做到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给予签订书面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

  2.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举例而言,张某2008年1月进入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底张某从公司离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张某可以要求2月份至12月份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page]

  2)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这里有几个层次,首先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则适用集体合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约定的,则实行同工同酬。(原载《新民晚报》2008年7月6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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