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0日电: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因收到公司通知未报到在先,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获法院支持。
原告张某在天津市某阀门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公司派往广州办事处工作。张某称公司从没给他发过补助,也不按时缴房租。2008年2月自己从广州回来后被公司开除。因此张某要求公司给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0元及50%的赔偿金2550元。
经查,该公司曾于2007年11月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张某撤销广州办事处,张某未按规定时间回去。3月2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他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认为解聘程序没有不妥,拒绝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张某不能按时回公司报到,责任在他,被告公司因找不到他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作出的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张某属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享受经济赔偿金的条件,故张某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没有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