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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合同、工资最受关注占据六成多

2019-05-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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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常州网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获悉,今年1至9月,该中心共接待来电来访2万余件次,除了大量的政策咨询,由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立案处理406件,受理仲裁258起,当场调解处理劳动纠纷268起,其中涉及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的3类问题最受劳动者关注,占

中国常州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获悉,今年1至9月,该中心共接待来电来访2万余件次,除了大量的政策咨询,由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立案处理406件,受理仲裁258起,当场调解处理劳动纠纷268起,其中涉及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的3类问题最受劳动者关注,占整个来电来访总量的60%以上。

李老汉当晚拿到860元

8月16日下午,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来自淮北的李老汉急匆匆地赶到中心求援。李老汉自称在老家是当地的一名五保人员,一个人在家也没什么事,通过熟人介绍来到常州一工地看材料,顺便做点杂活,时间一长要做的事越来越多。已是60多岁的李老汉觉得身体吃不消,于是找到刘老板要求结工钱。因为李老汉突然提出结钱走人,刘老板心中不快,就说走人可以但工钱得年底来结。这下,李老汉不干了,经人指点来到维权中心投诉,要求帮助维权。尽管已是下班时间,中心工作人员还是按照李老汉提供的电话,当即向监察支队通报了情况,由监察支队与刘老板取得了联系。经过监察人员的说服教育,刘老板当晚将余下的劳务费全部结清,李老汉共计拿到860元,激动地连连称谢。

女工担心“三期”解除合同

马女士今年2月份来常打工,应聘在一家服装厂上班,单位与其签定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在单位安排的体检中,马某发现自己已怀孕2个多月。“单位会不会以自己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马女士心中很是不安,经同事介绍后来到维权中心咨询。中心工作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详细地进行了解答,依据《劳动法》第29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马女士吃了颗“定心丸”,临行前,工作人员还送给她由劳动局编写的《劳动保障服务指南》、《农民工进城务工手册》以及《劳动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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