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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无家可归吗?

2019-05-1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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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萧强是家宝陶瓷用品公司的销售代表,2000年7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这是一家规模很小的公司,虽然公司拥有自主开发的一系列卫生陶瓷产品,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始终无法与大公司的知名品牌相抗衡。在公司惨淡经营的情况下,萧强感到自己的饭碗也岌岌可

萧强是家宝陶瓷用品公司的销售代表,2000年7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这是一家规模很小的公司,虽然公司拥有自主开发的一系列卫生陶瓷产品,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始终无法与大公司的知名品牌相抗衡。在公司惨淡经营的情况下,萧强感到自己的饭碗也岌岌可危。2001年底,听说家宝公司就要被别人吞并了,萧强十分担心单位借机让他走人。2002年1月家宝公司果真被更有实力的东升公司兼并。萧强还算幸运,他继续留在原来的部门上班。2002年7月,萧强与家宝的劳动合同到期了,此时的东升公司一直没有与萧强商谈有关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萧强心想:反正我现在事实上已经是东升的人了,不签合同,我也照样在这工作。

可是幸运之神没有第二次垂青萧强。2002年8月,萧强在上班的途中发生车祸并重伤住院,经交通部门检查,责任不在萧强。在住院期间,东升公司派人专程送来一张一万元的支票以解萧强燃眉之急。当萧强接到这张支票时,他真觉得拿在手里沉甸甸的,他禁不住对家人说:我进了一家好公司!谁料东升公司看到萧强的病情比较严重,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工作,又招聘了一个人来代表萧强的工作,同时寄了一封挂号信到萧强家,称他与原来家宝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东升公司以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单方面解除了萧强的合同,并拒绝提供萧强工伤待遇。萧强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对东升公司的美好印象随着这封信的到来也完全破灭了。萧强忍住泪水说:家宝没有了,东升又不管我,我真的无家可归吗?在病情有所好转后,萧强多次与东升公司协商,希望其收回成命,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并适当承担工伤待遇,但是每次都是不欢而散。一个月后,萧强在无奈之下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萧强认为,自己虽没有与东升公司签订劳动公司,但东升公司兼并了家宝公司,应承担家宝公司的义务,原来的合同确实已经到期,但是,自己又继续在东升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东升公司当然应该负责。

东升公司认为,本公司虽然兼并了家宝公司,继承了其全部义务,但是家宝公司对萧强承担的义务也只是到2002年7月,所以本公司到2002年8月与萧强不再有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不视为劳动合同自然续签。在事实劳动关的情况下,本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一、东升公司解除与萧强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是不合法的;二、萧强依法享有工伤待遇;三、萧强医疗期结束后,双方再补签一份劳动合同,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合同。

庭外人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李凌云

实践中,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经常出现。表面上看,企业的分立、合并是资产的优化组合,与企业职工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许多企业也希望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人员精简和优化配置。有些企业甚至在合并分立的过程中,故意甩包袱,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硬性安排下岗,甚至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对企业合并、分立作出了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分立前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也对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允许以三种方式解决:第一种是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一般情况下都是按这种方式处理。

第二种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不成,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例如,甲厂分立成为了乙厂和丙厂,甲厂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甲厂原来的职工可以分别到乙厂或者丙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乙厂和丙厂不得以分立为由拒绝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三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多种多样,当事人有时愿意采纳其他的解决办法,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些企业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其实不失为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因为只要企业一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此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简化整个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

本案中,家宝公司没有与萧强就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一致,并且双方就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也没有特殊的约定,因此萧强的劳动关系应当由东升公司延续。东升公司认为其与萧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东升公司不能解除萧强的劳动合同。因为当家宝公司与萧强的合同到期时,东升公司并没有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协商重签劳动合同,因而与萧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萧强在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在萧强工伤治疗期间,东升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萧强工伤医疗期满以后,东升公司可以与萧强重签一份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其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和有关工商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未经登记与公告,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政策链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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