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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就是“东家”?

2019-05-1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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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作了近半年,究竟是给谁打工?年过半百的虞先生一直认为自己的“东家”是某贸易公司,但是贸易公司却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和虞先生建立过劳动关系。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认定虞先生与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

工作了近半年,究竟是给谁打工?年过半百的虞先生一直认为自己的“东家”是某贸易公司,但是贸易公司却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和虞先生建立过劳动关系。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认定虞先生与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追讨双倍工资

2008年8月13日,被公司辞退的虞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07年11月13日到2008年7月10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虞先生还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虞先生又提出贸易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虞先生的劳动报酬一直由安帮服务社的负责人直接支付,他与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没有支持虞先生的请求。虞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虞先生的工资是从安帮服务社的负责人处直接领取的,工作地点也是在安帮服务社承租的房屋内,同时服务社的负责人出庭作证表示虞先生是自己的员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虞先生与贸易公司并无劳动关系,没有支持虞先生的诉请。

送货单无效用

虞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是在网站上看到贸易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应聘的,2008年7月,贸易公司以企业经济困难为由辞退了他。虞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送货确认单,显示供应商为贸易公司。

对此,贸易公司认为,公司与安帮服务社之间签订了配送协议,一直有业务往来,安帮服务社为自己配送服装,虞先生作为服务社的员工,自然为贸易公司送过货物,因此“送货确认证”上载明的供应商并不能证明公司与虞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市二中院认为,二审中虞先生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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