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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孕妇请假公司借故辞退

2014-08-2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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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27岁的肖霞(化名)是渝北区五星级酒店重庆某大酒店销售部员工,已怀孕两个多月的她当前碰到一件揪心事——酒店对她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她自称因此事近日孕期反应强烈,甚至出现呕血。酒店的...

  案例:

  27岁的肖霞(化名)是渝北区五星级酒店重庆某大酒店销售部员工,已怀孕两个多月的她当前碰到一件揪心事——酒店对她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她自称因此事近日孕期反应强烈,甚至出现呕血。

  酒店的理由是按照制度执行。酒店方面称,肖霞是在给予客人积分券等返利中违反酒店政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肖霞却提出,酒店提出关于积分券等返利文件,自己并不知晓,其他销售人员也不知道。如果其所说属实,那么,这样的制度因为缺乏透明性而无效。

  另一个层面,肖霞处于怀孕的特殊时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可见酒店的行为存在不合法的因素,这名孕妇或许能够讨回属于自己的公道,然而需要思考的是,为何孕妇总是遭遇不公正待遇?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剑律师(18701069351)认为:

  在现今社会上,无论是劳动者抑或用人单位都更多的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这也是法治走向成熟的必经过程。就本案来说,肖霞处于孕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换言之,劳动者在不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孕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酒店方面称肖霞在给予客人积分券等返利中违反酒店政策,因此要与肖霞解除劳动关系。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酒店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描述,需要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酒店方面并没有列举员工肖霞违反了公司哪条或哪几条规章制度。且根据法律规定孕期劳动者必须是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才可能被解聘。本案而言,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与孕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这一诉讼应该可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因为酒店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造成人身损害的也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感谢来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剑律师的精彩分析与点评。

  小编说法:

  孕妇权利经常被损害,这说明,一是执法缺乏硬度。既然法律有规定,那么执法部门就应该恪尽职守。但一些偏见与冷漠使得用人单位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要确保法律制度的刚性,劳动监察部门首先不能缺位,一旦不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者,那么法律的尊严与法治精神就不复存在。

  二是企业的难处也应该被体谅,当下企业的运行成本一路走高,企业承担的负担偏重。这些成本自然会促使一些企业越过法律作出自利的举动。由此可见,孕妇的孕育成本不能仅仅由企业承担,我们需要一个兜底基金制度来保障孕妇的权利,从更高层面出发,在保障孕妇合法权益的同时企业也能获得相应的扶持,在企业和孕妇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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