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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经营同类产品 涉嫌侵犯经营秘密被起诉

2014-01-0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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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先生在辞去原单位的工作后,和爱人设立了自己的公司。随后,王先生的原单位北京某畜牧公司却以经营销售同类产品,侵犯经营秘密为由,将王先生和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先生在辞去原单位的工作后,和爱人设立了自己的公司。随后,王先生的原单位北京某畜牧公司却以经营销售同类产品,侵犯经营秘密为由,将王先生和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北京某畜牧公司诉称,被告王先生于2005年加入该公司工作。2008年7月9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为2008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8日,王先生应保守畜牧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王先生未经畜牧公司书面同意,无论什么原因离职不得在离职后二年内自办与畜牧公司有关的畜牧行业的企业或者生产与畜牧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或从事相关服务,王先生因违约行为所获收益应归畜牧公司。

  2013年3月份,王先生办理了离职手续。2013年7月初,畜牧公司得知一家名叫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畜牧公司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完全一样,且存在较大价格优势。通过了解,王先生是该科技公司的总裁,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系王先生的妻子。通过检索该公司网站新闻得知,该科技公司曾于2012年5月4日与山东某乳业公司签订合同,开展合作一个养殖基地项目。事实上,自2008年起,畜牧公司与该山东乳业公司通过多次洽谈,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王先生在畜牧公司就职期间也负责与该公司的项目。王先生劳动合同到期离职后采用隐秘手段,自行成立销售同类产品的公司,并违反保密约定直接与畜牧公司客户建立供货、安装的合同关系,从事竞争行业并通过窃取畜牧公司经营信息自我盈利。

  畜牧公司认为,畜牧公司与山东乳业公司的经营信息不为相关领域的经营者所普遍知悉,具有秘密性,畜牧公司由此获得竞争优势。畜牧公司还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客户名单采取保密措施。故畜牧公司主张的山东乳业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被告王先生利用在畜牧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成立公司,严重侵犯畜牧公司商业利益,损害了畜牧公司的商业信誉,给畜牧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王先生和科技公司侵犯畜牧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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