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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05-08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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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 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录用女性职工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 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应具备哪些内容?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 法律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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