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徐女士今年年初到一家公司应聘会计岗位工作,公司在招聘时没有说明必须未婚,应聘时徐女士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当时徐女士已经结婚,觉得这个栏目属于个人隐私与工作无关就没认真填写。随后,徐女士通过了面试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以徐女士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法合理吗?
案件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徐女士应聘的会计工作岗位中婚姻状况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没有义务如实告知。对于没有义务告知的隐瞒自然也就不属于“欺诈”,所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