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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却成了"自动离职"

2015-01-2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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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企业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出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

  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企业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出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需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当劳动者被企业辞退,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一般有两种救济途径:通过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无论是通过投诉,还是提起仲裁申请,劳动者必须提供被企业解雇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单位负责人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否则会输了官司。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年5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操作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公司领导口头通知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之后,李某未到公司工作。2014年3月,李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李某认为,自己能够获得赔偿金。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请,理由是李某虽主张公司突然辞退自己的工作,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公司方又对此予以否认,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李某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陈述,故对李某主张被公司解雇的情形不予以采信。而李某 2014年1月后没有继续上班,因此应认定2014年1月以后,李某单方面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李某是单方面自行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应支付给李某赔偿金的情形,因此,驳回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所有诉请。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被辞退应由用人单位证明,而自动离职则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的范畴。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定,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被单位辞退,应举证由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材料,又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法律小贴士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在维权时,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否则会败诉。但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当劳动者被公司辞退时,有权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是劳动者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证据,也是到新单位就职的凭证。

  3.当公司拒绝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如果公司没有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又存在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需注意,劳动者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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