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的行为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比较常见,不如一家公司有很多个分公司,但这些分公司都在同一栋楼里。员工在A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要续签,续签时发现劳动合同里的单位名称改成了B公司,但工作内容等都不变。劳动者可千万不要以为反正什么都没变,只是换了名称而已,最后都是同一家公司。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一下“偷梁换柱”这种续签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什么危害。
一、此举侵犯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此举可能导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减少
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这种续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分割了职工的连续工龄,使得其补偿年限缩短,这样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就会少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找法网小编建议,在续签合同时劳动者应该看清楚单位名称等单位情况,在发现有不妥的时候要及时问清楚,并要求更改,千万不可轻信企业“反正都是同一家公司”这类似的语句。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还可以到法院去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规定:劳动者不是因本人的原因被调到新岗位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