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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听证权

2019-03-0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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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

  听证权就是参加听证会,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权利。是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关于用人单位听证权的规定有以下两条:

  1、为了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特别提出听证做法,即在劳动监察作出处罚之前给用人单位申辩的权利。给用人单位多一条补救途径,可以大大降低错误处罚的发生率,尽量做到让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口服心服。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处罚都可以要求听政,劳动监察可以听政的情况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政的”情况,《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遇到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并认为处罚有不恰当的成分,可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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