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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中用人单位的权利

2019-03-0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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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

  导读: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那么,用人单位在劳动监察中拥有哪些权力呢?

  拒绝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申辨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听证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的,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复议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赔偿权:当事人因劳动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赔偿。

  知识总结: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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