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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实习期须防范五大风险

2015-12-0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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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企业而言,接纳学生实习,一则可以发掘新人,二则可以实现用工高性价比。但是,用工单位往往存在认知误区,不仅会对实习生造成权益上的侵害,更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大量潜在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为保障实习生的切身利益,同时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实习生,笔者拟结合下述案例,就实习生的管理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典型案例

  约定毕业之际签合同

  单位违约被告上仲裁

  许某于2011年12月19日入职某公司,任监管库操作工,其入职时系某学院在校学生。入职当日与公司签订了《实习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二条关于实习合同期限的约定为:“1、本合同生效日期2011年12月19日,本合同于实习期满终止。2、实习期为2011年12月19日至甲方获取乙方提供的合格毕业证书。”许某于2012年7月10日从学院毕业,并获取了毕业证书,公司于2012年7月起开始为许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6月13日,许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许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其与公司2012年7月11日至2013年6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

  毕业后劳动关系得确认

  索赔请求举证不足被驳

  经审理,仲裁机关认为,首先,2012年7月11日起,许某已经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公司与许某自2012年7月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许某与公司签署的《实习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1年12月19日至公司获取许某提供的合格毕业证书为止。双方就许某是否向公司提供毕业证书各执一词,均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徐某不能证明向公司提交了毕业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实习劳动合同书》仍然有效,该合同书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相关约定,故许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有书面保证的。许某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仲裁裁决:2012年7月11日至2013年6月13日期间,许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许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实习生管理不规范

  劳资双方均有风险

  根据教育部及财政部于2007年所颁布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实习生须具备四个要件:(1)学生 ;(2) 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学校; (3) 实施学历教育;(4) 全日制在读。在职研究生、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学习人员,不应界定为实习生。实习期间,管理不善,劳资双方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分述如下:

  1.超过实习期限

  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校生受用人单位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当属于雇佣关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故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是,要谨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超期实习等。

  公司与实习生务必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并合理设定条款。公司对实习生的身份应密切审查,要求实习生提供相应的证件并予以核实、备案,避免未及时发现实习生身份的转变,错误的约定“实习期”。在实习期满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一旦学生转化为劳动者,公司需要承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薪酬福利等义务。

  2.造成人身伤害

  企业或应依法担责任

  虽然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为实习生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有助于化解用工单位的赔偿风险,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了精神损失费等传统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可能更高。同时用工单位应进行相关工作流程、生产流程的培训并安排实习生签署确认相关文件,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教育,一则可降低事故发生率,二则也可以尽量减轻自身责任,降低赔偿额度。

  3.招用未成年工

  单位或构成非法用工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实践中,单位有下列义务:1、用工审查: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具有审查其年龄的义务。不但要看身份证信息,同时,也要通过观察辨别是否具备满16周岁的认知和劳动能力;2、用工登记: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3、劳动强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法定强度范围内的劳动;4、劳动保护:应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对未成年的实习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用外籍实习生

  同样可能构成非法用工

  目前企业常见的外籍实习生主要分为两种:(1)中国高校在读外国学生;(2)外国高校在读的外国学生。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对于第二种情况,因在外国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无法办理学习签证,用人单位不得录取该类实习生。

  5.接受中介“派遣生”

  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用工单位应当参照相关规范限制实习派遣用工,避免因派遣公司导致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受到行政处罚风险。用工单位可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居间合同,由中介机构代为招募实习生,随后公司直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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