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工伤事故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实习生受伤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 去年12月份,在校大学生到谭先生所在单位实习,公司和他们都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6个月实习期满就签劳动合同,并每月发放1800元的实习工资。今年过完年之后,车间里发生了一起机械事故,实习生小贾受伤了。事故的起因是小贾未按操作规程所致。虽然小贾有过错,我们还是同意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并补偿一定费用。但是小贾的父母突然拿出了一份小贾于今年2月取得的毕业证书,认为小贾在实习期间和其他工人一样工作,我们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厂里给其享受工伤待遇及其他一些劳动法上的权利。我们一直以为小贾要6月才毕业,发生事故的时候是我们双方履行实习协议的期间,实习关系怎么变成劳动关系了。我们听说实习生是不适用劳动法的,我们该给他享受工伤待遇吗?
评析:按照目前的规定,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并非是我们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并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但是为了维护好实习学生正当权益,相关部门亦明确规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并有义务为实习学生提供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同时,对实习学生还需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其预防事故隐患的意识,帮助其掌握防范和应对安全事故的知识和方法。由于实习与普通的用工存在差别,实习单位在接受在校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应尽谨慎审查的义务,在学生实习期间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实习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你所述,小贾在与你们签订实习协议时是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取得了毕业证书。
那他在你们单位继续工作就不再带有学习的性质。此时虽然实习协议尚未到期,但小贾已经不是该协议的适格主体。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小贾虽未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其身份的变化,加之你们之间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方式与普通员工并无二致,小贾父母认为你们之间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成立的。对小贾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你们应根据无过错的原则给予其享受工伤待遇。至于你们认为对小贾已经毕业的情况厂里事先并不知情,但因未尽审查义务责任在你们,故亦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你们的责任。而退一万步讲,即使小贾仍在实习期,你们因未尽相应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恐怕也是无法逃避的,希望你们与小贾父母真诚地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