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春节过后,各地劳动者换单位、调岗位的情况有所增多。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对于拒绝岗位调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聘员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及劳动权益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沈女士多年来在浙江一家制药公司的上海分部工作。2005年年底,公司突然通知沈女士,要求她
从2006年起调到浙江杭州上班。沈女士不接受,公司随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沈女士为此诉诸法院。法院支持了沈女士的诉讼请求。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