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晚育的,在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的产假待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其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中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女职工晚育后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改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其它产假待遇仍按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详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云南省企业生育保险产假待遇的通知(2003年5月29日厅办[2003]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