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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法律权利

2019-03-0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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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仅已婚的妇女很少做全职太太,就是结婚后怀孕的妇女,也很少怀孕后在家里一直待产,绝大多数怀孕的妇女和其他女职工一样,坚守着自己的工作岗位。怀孕的女职工作为社会工作中的特殊群体,和一般的劳...

  导读:在我国不仅已婚的妇女很少做“全职太太”,就是结婚后怀孕的妇女,也很少怀孕后在家里一直待产,绝大多数怀孕的妇女和其他女职工一样,坚守着自己的工作岗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概括起来说,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 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page]怀孕女职工如何维权?[/page]

  【怀孕女职工要懂的维权】

  女工保护一直是劳动保护比较重要的话题之一。现阶段,女职工孕期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的问题不断增多,其中对孕期女职工强行降薪调岗,扣发产检期间工资以及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的现象尤为突出。

  遭遇调岗降薪 可要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怀孕后的特殊情况,在某些特定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可能面临难以正常完成任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工作岗位变更的问题。对此,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保 “稳定”,即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岗位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其次,是“照顾”原则,即对于在特定岗位工作的女职工, 要有特殊的孕期保护,尽可能地维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产检被扣工资 有权要求赔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就产前检查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随着企业管理规定逐步完善成熟,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按照企业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产假不发工资 可以要求补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综合现行法律规定,简而言之,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

  怀孕就遭辞退 能告单位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届满的,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者是出现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知识总结:怀孕的女职工作为社会工作中的特殊群体,和一般的劳动职工是不同的,从大的方面说,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为她不仅关系到孕妇本人的身心健康,还关系到胎儿的健康发育;从小处讲,她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未来幸福和欢乐,因而保护怀孕职工的各项权利,是我们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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