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产假工资,按照经核定的当年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2、女职工产假工资是否封顶保底,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统一,即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费,亦不享受待遇;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亦按此标准享受产假工资。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休产假的实际天数以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每月按30天计算。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7]19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1998]77号)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8日
执行日期:199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