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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担责!

2017-06-13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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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办理社保的时候会签订一些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自动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公司认为如果出了事情的话也就不关公司的事情了,但是这个真的能够让公司免责吗?

 “社保”是很多人都很关注的问题,一经公司录用我们关心的问题大概就是试用期能不能上社保、什么时候交、大概交多少等相关问题。但是也有些员工因为觉得自己的工资现在还不稳定,不着急办理社保,所以在办理社保的时候会签订一些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自动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公司认为如果出了事情的话也就不关公司的事情了,但是这个真的能够让公司免责吗?

  2012年7月11日,江某入职惠州某公司,入职时,江小二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但是后来江某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江小二自行垫付。经过遗嘱休息3个月之后,2014年7月1日,江某返回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接下来就去打官司了。

  按道理,如果江某参加了保险之后很多医疗费用就可以报销了,但是没有参加保险的话到底应该找谁?双方各有说辞,江某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而公司认为江某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江某也对此负有责任,所以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后来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江某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江某医疗费。公司不服上诉,惠州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认为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本案中,虽江小二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看了这个案例,作为公司的一方再也不要觉得有了申请书就有了护身符,赶紧给你没有买保险的员工上保险!其实公司没有给员工买保险要承担的责任还是挺大的,我们都知道,如果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不仅包括安全事故、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还包括工作过程中突发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等这些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且发生工伤致残的还要根据其残疾情况进行高额的补偿费用,真的是得不偿失!

  就算没有出现工伤的情况,出现了和上述江某得重病的情况,实务中这笔本应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就全部转嫁到公司头上了,很多地区的医疗保险条例均有类似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这也够公司头疼的了。

  所以,员工放弃缴纳社保,最终吃亏的还是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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