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时间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由此,用人单位扣压职工档案是违法行为,个人档案必须随职工的流动而流动。如果因职工辞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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