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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法学发展

2019-04-3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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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法学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程延园全国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正在将世界上不同地域,不同体制的国家纳入到相同的经济轨道上。中国《劳动法》自1994年7月颁布,至今已七周年了。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法学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程延园

全国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正在将世界上不同地域,不同体制的国家纳入到相同的经济轨道上。中国《劳动法》自1994年7月颁布,至今已七周年了。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劳动法制建设获得长足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全球经济的市场化及中国即将加入WTO,对中国劳动法学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劳动立法要反映劳动力市场的规律,具有超前的指导性

中国仍处在开放市场经济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劳动法和劳动关系体生活费的进程中。1994年的《劳动法》制定了一个框架,涉及促进就业、个人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对女工和童工的特殊保护、职业训练、社会保障和福利、劳动纠纷、监督检查以及健康和安全问题。在既定的指导方针下,省市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劳动法规和实践准则。然而这些法规并未涉及许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如集体谈判和罢工等,许多条款的细节需要进一步阐明。劳动法的很多条款还有待实施,需要进一步立法。总的讲,中国劳动立法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完善劳动立法的关键,是劳动立法要科学反映劳动力市场的规律,遵循。中国虽然很早就加入了的标准,这样才具有超前的指导性和生命力。中国劳动法学也只有在不断发展中才能得到完善。

1.急需国际标准的法律化。二战后,在世界劳动法领域出现了迅速国际化、普遍化、统一化的趋势。中国虽然很早就加入了ILO,但对于普遍化和世界化的原则和潮流,不够重视。今天,ILO的国际标准旨在实现劳动者劳动生活、工作环境的提高,并促进国际贸易上的公平竞争。ILO标准所代表的普遍性,已超越了国家间的利害关系及理念,成为世界的常识。作为面向世界化的中国应重新审视ILO的设立宗旨和目的,毕竟作为国际劳动标准的ILO协议为劳动法体系化提供了转机。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否要覆盖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在我国,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来调整。事业单位与职工(事业编制)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国家的人事政策法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脱钩、分类、放权、搞活”,改革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目前,有的事业单位实行了企业化管理,有的是半事业、半企业化管理,有的则是纯事业管理。不少事业单位已开始实施合同聘用合同制,有关部门已着手制定聘用合同法规。虽然聘用合同在适用对象、有关政策、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不同于劳动合同,但其实质却与劳动合同的内在法律精神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对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变化进行单独立法,形成独立的事业单位用人法律制度,还是适时修订《劳动法》,根据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趋势,将其分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或比照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管理。这一问题的确值得深入研究。

3.正确认识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劳动立法一方面要通过制定劳动标准,规范劳动关系,来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立法又要反映经济发展的阶段规律,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有利于吸引和扩大投资的产业关系环境。 经济全球化为每个国家都提供了大量的吸引投资和创造就业的机会,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发展是影响投资环境的二个主要的问题。缺乏可靠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体系,有可能削弱一个国家在国际上保持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妨碍其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缺乏适当的人力资源发展计划有可能限制其提高生产力和工作潜力的发展。劳动立法要致力于发展良好、稳定的产业关系环境,在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使国内外的投资卓有成效,避免有些投资者不遵守基本劳动准则,而遇到一些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

4.完善适应市场机制的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体系。劳动关系的典型模式——有一个最低劳动标准的框架,由工人自由组成的工会与雇主(个人或集体地)在一起讨论、制订规范其行为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另一种模式是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重视“以人为本”和人力资源发展的理念,把争夺高技术人才与全面提高劳动力素质列为头等大事,对不同的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着力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标志以及国际劳动法发展的现状是重视集团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强调人力资源开发。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完善的劳动标准,建立一套健全的劳动关系体制,包括三方协商机制、集体谈判机制、劳动纠纷的处理机制,是劳动立法的方向。

二、劳动法学研究领域要拓宽,要深入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中国企业将溶入国际化经营中,劳动关系将受到国与国之间的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护等劳工标准和国际惯例的影响。参照国际惯例开展劳动关系立法,拓宽我国劳动法学的研究领域,深入研究某些被视为“禁区”的问题,有利于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进行前瞻性的规定。

1.工会问题。我国是一元化的工会,对工人组织权利的保护是以全国总工会为基本框架,这与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实行的多元化工会,即不受任何限制地组织工会是根据本不同的。劳动关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工会的建立、工会代表资格的承认、工会的活动、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罢工及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2.集体谈判问题。我国目前在部分企业开展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着某些形式主义的走过场问题,一些部门片面追求集体合同的数量和形式,而不问其效果和实质。集体谈判程序是为了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它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这种谈判一般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它需要双方反复交涉,妥协、让步,更需要谈判者具有智慧、经济法律背景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进行集体谈判是有成本的,它是签字集体协议的必经阶段,是前提,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才是目的。劳动立法应对谈判的程序、谈判的机制、谈判的层次、诚实谈判、谈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谈判所达成的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page]

3.罢工问题。对企业员工是否享有罢工的权利,我国在立法上是空白。自由结社、集体交涉和团体行动在西方被视为工业民主的重要标志。但同时,这些权利的行使又受到严格的规范。劳动法中的罢工仅限于经济性罢工。是否罢工,一般必须经过工会会员多数表决通过;必须是集体合同期限届满,谈判破裂,调解无果;罢工的时间、地点、天数须事先通知。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罢工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雇主是否有权雇佣永久性替代工人,罢工纠察线的设定以及雇主不支付罢工者生活费等问题,以此规范罢工的行为,制止违法的罢工。

4.三方协商机制的问题。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着重推行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一是明确雇主、雇员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要设立雇主团体,1999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明确各地方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方的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地位,作为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企业一方的代表,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其职责应是维护企业群体和整体利益。明确工会的市场定位,使工会形成三方原则中坚实的一方。确立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政府是三方中的一方,是协调人、仲裁人,而不是管理者、命令者。二是规范三方主体的活动,确定三方活动规则、活动范围、活动程序。

5.双重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关系是一种隶属性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一般而言,在同一时期,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当前国企下岗工人的隐性就业,以及许多用人单位员工或明或暗的兼职问题,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立法亟需对兼职人员的范围、兼职的薪酬取得、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兼职者的社会保险等问题做出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禁止国家公务部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与工人,公共机构和公营部门的正式编制人员从事有报酬的私人性质的工作,或以私人名义、从事领取报酬的工作。企业任何受薪雇员均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工作时数之外从事属于本行业的领取报酬的工作。一般而言,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可兼职。

6.劳动合同实施中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如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赔偿金条款;保密和同业竞争条款;劳动合同保证金问题: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需进一步明确。

7.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应从制度和体制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从立法上衔接劳动仲裁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研究设立劳动法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8.劳动法的理论研究,要联系实际,适当超前,勇于创新。

三、经济全球化要求劳动法学国际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问题,已成为世贸组织面临的一个新挑战。争论的焦点,是在世贸组织成员国内,是否应指定统一的国际劳动标准,并将其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之一。早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一些国家的代表就提出过劳工标准问题。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又把遵守基本劳工标准写进了新加坡宣言,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引进“社会条款”,即以七个基本人权类的劳工公约为基础,用以规范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条件。基本人权公约主要涉及结社自由、共同协商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同工同酬、禁止童工、消除歧视。一些国家和跨国公司已开始推行商品的“标签制度”,即要求进出口的产品符合劳工标准,如采取注明“非童工产品”的做法。我国的某些合资公司为了出口需要已向我国政府提出给予“符合劳工标准”的证明。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问题再次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说明,国际劳工标准的影响正在迅速扩大,正在向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中渗透,并且逐步以国际承认的劳动和社会领域的基本原则的方式确立起来。在未来新一轮的WTO多边贸易谈判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劳工标准等社会条款问题。因此,对国际劳工标准展开积极研究,已开始成为我国加入WTO后,能否以有利地位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重要课题。

自1919年至今80年间,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了182项公约和190项建议书,形成了完整的国际劳动法体系。国际劳工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即具有与会员国国内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供会员国在进行本国立法和制定或修订劳动及社会政策时参考。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对协调、指导会员国国内立法,调节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少国家都在较短的时间内批准了较多的劳工公约,或直接将国内立法与劳工公约相衔接。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我们说劳动法更具有国际性。我国劳动立法要与国际接轨或参照国际惯例,劳动法学应该不仅仅局限在国内,而应放眼全球,吸收外国劳动法学的新成果,以便使我国劳动法学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要认真研究WTO的法律规则,加快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组织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修改完善与WTO的规则不相符合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步伐,提高劳工标准水平,逐步、有条件的实现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针对我国批约数量偏少的现状,适当加快批准劳工公约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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