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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5类人用人单位不得招聘

2015-08-2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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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不能因性别、身材、外貌、宗教信仰、民族等原因拒绝应聘者或者对这些应聘者提高要求,否则就属于就业歧视,但是有5类人,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聘用,否则会受到处罚。这5类人是哪些人?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1、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2、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3、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4、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员,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000元罚款。

招聘

  知识链接: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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