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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矿局等单位关于加强矿山管理工作三个文件的通知

2019-02-16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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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市政办[1997]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市地矿局《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的实施意见》、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山西省乡镇煤矿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乡镇局《关于制止个人承包乡镇小煤矿进一步加强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7]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地矿局《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的实施意见》、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山西省乡镇煤矿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乡镇局《关于制止个人承包乡镇小煤矿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地矿局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33号《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省政府晋政发(1996)47号《关于全面整顿矿业秩序的通知》、市政府晋市政发(1996年)45号《关于全面整顿矿业秩序的通知》及市政府晋市政发(1997)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整顿工作,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基础条件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全市整顿矿业秩序的实施意见。
  1、切实加强领导,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县(市、区)地矿局长,要对其辖区矿业秩序整顿工作负全面责任。

  2、各县(市、区)要组织一支矿业秩序整顿的专业队伍,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各类违法采矿活动,坚持按标准关闭私煤矿、查处越界越层开采矿井和一证多井口生产矿井。要充分发挥矿山纠察队的作用,巡回检查,常抓不懈。要把矿业秩序整顿的任务和目标与矿山纠察队的责任连在一起,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要把整顿的实效与矿山纠察队员的工资、资金等挂起勾来。

  3、各县(市、区)地矿局要对本辖区内各乡镇煤矿的情况逐一调查清楚,并标绘在地形图上。对私开煤矿、越界越界开采煤矿、一证多功能井口生产煤矿的矿山基本情况逐乡在电视台公布,调查一个乡镇公布一个乡镇,并登记造册,通知乡镇政府限期关闭,此项工作从涉及晋城矿务局、省营、市营、县营矿的乡镇开始,按次序进行,并将关闭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公开曝光。

  4、把各乡镇私开煤矿的情况要通知监委、检察院、公安、工商、供电、银行、运销等部门,分别停供火工品,吊销营业执照,停止供电,冻结银行账号,停止发放煤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各县(市、区)地矿局要举办有违法采矿活动乡镇的乡镇长、村长及矿主培训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促进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6、私开煤矿要坚决关团,拉倒井架、炸毁井口、填实井筒、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及建筑物,消除一切生产经营条件,逐个依法从重处罚。由各县(市、区)地矿局没收井上井下采掘、运输、通风、排水等所生产设备,作价变卖;没收采出的煤炭,以最低保护交售煤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要坚持退回到批准的矿界(层)内,打好永久性密闭。各县(市、区)地矿局必须下达限期整顿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对不符合规定的一证多井口生产的煤矿(包括以接替井、回收井、风井等名义出煤的井口,一律按私开矿查处。
  对出卖采矿权的要这产整顿,依法查处,在未理顺隶属关系之前不准生产。

  7、对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逾期不履行的,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各县(市、区)地矿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私开煤矿的取缔,要采取属地主义原则,井口在哪个县(市、区)辖区内,由那个县(市、区)地矿局负责取缔。

  9、市矿业秩序整顿办公室将根据各县(市、区)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交叉检查、抽查和验收,检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进行补课。

  10、对在整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整顿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晋城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山西省乡镇煤矿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加强乡镇煤矿劳动办管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省劳动厅印发的《山西省乡镇煤矿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乡镇煤矿(包括乡办、村办、私营和村民联营以及其它形式的联营全作煤矿),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山西省乡镇煤矿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劳动力的招收录用、合同订立、培训上岗等程序,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劳动部门的执法监督。
 二、乡镇煤矿招用农村劳动力必须严格把关,特别是招用外县、外地(市)、外省流动就业人员时,必须审查劳动者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人员登记卡”和煤矿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山西省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证、卡的,一律不准招收。
 三、乡镇煤矿招用的工人,不论是本乡、本县,也不论是外县、外地、外省,一律要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由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必须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鉴证。合同一经签定鉴证,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的或违反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四、各乡镇煤矿必须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操作和技术培训,安全教育与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未经教育培训的,不得入井,不得上岗操作。
 五、乡镇煤矿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验工、井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司机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取得国家规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六、各级煤炭企业主管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管生产、管安全的过程中,加强对乡镇煤矿用工的招收、培训、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乡镇劳动服务站,对乡镇煤矿用工提供办理“证卡”和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项服务。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及时发现、纠正用工中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要进行依法处理,切实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防止劳动争议升级。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乡镇煤矿,都要按照三方原则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将名单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已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及时、公正、合理地进行处理,以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page]
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制止个人承包乡镇小煤矿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的管理,彻底制止个人承包和私开挖现象、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要依法开办乡镇煤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发放乡镇煤矿“生产许可证”,必须征得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3、严禁个人承包或转包乡镇小煤矿。对个人承包或转包了的乡镇小煤矿,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要立即终止承包或转包合同(协议),限期收归乡村集体经营的。
4、严禁个人投资经营乡镇煤矿挂集体的招牌。已经形成事实的,要全面进行股份化改组。改组的办法是:
  (1)由被改组煤炭所在乡村和投资者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煤矿所在占地、道路和集体招牌等应作为集体资产;
 (2)原则上改组后的煤矿应由集体控股,并负责经营,原投资者所占股分不得超过49%,集体所控51%的股分,可向乡村集体或村民个人进行扩股。
  (3)改组方案由被改组煤矿所在乡村制定,报本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4)改组完成,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重新核发煤矿开采的有关证件。
5、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乡镇煤矿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管理混乱、重生产、经安全、资产差的煤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进行停产并帮助其进行整顿。
6、乡镇煤矿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安全征税工作,并积极开展目标成本管理、现场管理和人本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矿长、技术员、安全员、会计等重要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采取优惠措施,大力招聘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提高小煤矿的管理水平。年产量万吨以下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5名,年产5万吨以上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名。
7、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帮助和指导乡镇煤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8、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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