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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2019-02-1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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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7]8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建立公正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8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建立公正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特别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同时,劳动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民生意识和稳定意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作为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是强化办案职能,健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独立、公正、高效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和中编办、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落实人员和办案经费,加强仲裁庭、调解庭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工会、经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劳动仲裁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
  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全面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抓紧制定并实施工作方案,加快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步伐。
  三、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各地要坚持重在基层、重在调解、重在预防的方针,从劳动争议的源头入手,逐步形成以公平正义基本价值追求为基础,融调解、裁决、服务为一体的仲裁价值体系,探索建立注重预防和调解、彰显公正、柔性、快捷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要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贯彻落实劳动仲裁的便民措施,打造“阳光仲裁”品牌。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和集体合同审查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对城市低收入者、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符合条件的,实施法律援助和减、免、缓缴劳动争议仲裁费。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他涉及人数较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庭前、庭中和解。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增加仲裁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除涉及秘密的仲裁活动和程序,要逐步实现仲裁活动全程公开。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切实落实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和错误,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有案不受、久拖不决、超期结案以及对本级或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监督决定拒不执行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突出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一)严格仲裁员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切实把那些熟悉法律和政策、敬业务实的高素质人员选拔到仲裁队伍中来。同时,按照国家对劳动仲裁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将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丰富的非劳动争议处理专业人员聘任为兼职仲裁员,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仲裁员队伍。
  (二)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员培训教育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劳动仲裁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办案实际,积极开展在岗培训、庭审观摩和疑难案件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学历教育,争取在3至5年内80%以上的劳动仲裁员达到本科以上学历,20%以上的劳动仲裁员具有法律硕士学位。要探索建立劳动仲裁员职业等级制度,将职业等级与工资、晋职相挂钩,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稳定工作队伍。
  (三)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工作。要从工作职责、办案规则、职业道德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兼职仲裁员年度注册制度,改进和加强仲裁员聘任管理,对仲裁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及时进行调整,切实把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实施劳动仲裁关口前移,在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专业化调解员队伍,实行聘任制和年度注册管理,逐步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内部调解机制,及时将劳动争议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企业内部。
  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三方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认真研究和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问题和倾向性重点问题,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共同完善三方联席工作机制。要抓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重大问题开展沟通和协商。要逐步扩大三方工作机制的社会基础,必要时吸收法院和其他涉法部门参与到三方机制中来,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三方合作、司法参与的工作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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