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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19-02-1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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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穗劳社函[2005]810号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5]810号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5]810号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号),我市已完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2004年版药品目录”)启用前的准备工作,决定从2005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版药品目录包括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乙两类,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的甲、乙类药品,费用均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使用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的使用必须是该伤病或生育治疗所需,否则,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使用2004年版药品目录范围中人血白蛋白的费用,暂由个人全额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病住院,2005年10月15日零时后办理出院结算的,之前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2004年版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办理费用结算。

  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使用时间,按上述办法处理。

  四,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费用,自2005年10月15日零时后办理结算的费用,按2004年版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办理费用结算。

  五、各有关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合做好对本药品目录的解释工作。 

  (承办处室: 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8333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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