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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补助金的规定

2019-02-1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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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1.已随军并办理当地常住户口;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3.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4.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二)基本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 1.已随军并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 3.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 4.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二)基本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

1.已随军并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

3.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

4.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二)基本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失业登记后30日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可填写《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所在部队的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提出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

(四)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半年申领一次。部队单位接到随军家属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后,经认真审查,报驻地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武部门确认汇总,填写《驻鲁部队随军家属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花名册》于每年6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一式三份分别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汇总审核后,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由军分区(警备区)报送省军区政治部两份,市劳动保障部门报省劳动保障厅一份。经研究确认后,由省军区政治部报送省财政部门一份。

(五)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政府确定的额度内,据实将基本生活补助金拨付省军区。省军区应及时将资金按核准数量划拨各部队。经省审核确认的随军家属自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武部门确认当月起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

(六)随军家属在申领生活补助金期间,部队干部在省内异地调动且家属随迁的,原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和人武部门应出具证明,注明在原所在地应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的享受时间和数额。迁入地县级劳动保障和人武部门确认后,符合条件的连续计算;不符合条件的将迁入前应享受申领数额由新单位上报申领。

(七)基本生活补助金应用于解决随军家属生活困难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安排由随军家属自行决定。

(八)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停发基本生活补助金:

1.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3.已实现就业的;

4.有固定收入的;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6.配偶转业以及不再享受随军家属待遇的;

7.随军家属户口迁往县级及以上城市的。

参阅文件:

《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2001年5月15日 鲁劳社[20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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